Foreign caregivers in Taiwan work 10.5 hours per day, earn less than $20,000/m


入出國及移民法

第 29 條
外國人在我國停留、居留期間,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、居留原因不符之活
動或工作。但合法居留者,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,不在此限。

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

第 56 條
政黨及任何人,不得有下列情事:
一、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,從事公開競
選、助選或罷免活動。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,不在此
限。
二、於投票日從事競選、助選或罷免活動。
三、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;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
動。
四、邀請外國人民、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、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
行為。

第 45 條
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、監察人員、職員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選
舉事務人員,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,不得有下列行為:
一、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、反對罷免案。
二、為候選人或支持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。
三、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、反對罷免案宣傳。
四、印發、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、反對罷免案宣傳。
五、懸掛或豎立標語、看板、旗幟、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、反對
罷免案宣傳。
六、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、反對罷免案宣傳。
七、參與競選或支持、反對罷免案遊行、拜票、募款活動


集會遊行法

第 4 條
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。